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丁立文丁秉煌 相對人 呂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臺北安和郵局第一一五三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予相對人,故以存證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之戶籍地,然遭郵務機關加註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暨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張素華附件;臺北安和郵局第1153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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