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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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095號、105年度偵字第323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7月4日下午5時0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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