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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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柒佰肆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緣相對人余子亙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4134 號其他文書(101.02.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4929 號(101.05.1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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