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香儀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緣相對人施香儀於民國94年5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356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