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俊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主張利息應以年息14.25%計算,惟約款內與利息有關之約定因模糊無法辨識,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之利息約款內容,以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針對利息進行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