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債權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魏念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及利息累計加總金額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人列表所示,至遞狀日之日止剩餘未償本金為91,401元,債權人請求之本金94,594元已計入至遞狀日止累計未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是部分之請求已屬重覆,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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