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