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1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七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1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七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