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蔡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正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計算方式(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內容不明確)。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