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東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玉山 、 黃文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晁宏興業有限公司,請 陳明 對本件債務人蔡玉山、黃文宏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