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873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13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