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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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70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告 李麗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即已遷入臺北市文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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