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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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藜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藜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藜卿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附表:受刑人王藜卿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5日│拘役50日││││(判10次)│(判12次)│├────────┼──────────┼──────────┼──────────┤│犯罪日期│99年03月17日│99年03月07日至99年06│99年03月02日至99年06││││月27日│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3152號│15554、16094、18783│15554、16094、18783││││號、101年度偵字第243│號、101年度偵字第243││││84號│8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25日│104年07月08日│104年07月0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號││├────┼──────────┼──────────┼──────────┤││確定日期│104年08月25日│104年07月08日│104年07月0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153號(易科罰金│第13446號(編號2-7定│第13446號(編號2-7定│││執行完畢)│刑拘役120日)│刑拘役120日)││││││└────────┴──────────┴──────────┴──────────┘附表:受刑人王藜卿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判20次)│(判32次)│(判25次)│├────────┼──────────┼──────────┼──────────┤│犯罪日期│99年03月10日至99年06│99年03月05日至99年06│99年03月03日至99年06│││月29日│月27日│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554、16094、18783│15554、16094、18783│15554、16094、18783│││號、101年度偵字第243│號、101年度偵字第243│號、101年度偵字第243│││84號│84號│8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08日│104年07月08日│104年07月0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號│號││├────┼──────────┼──────────┼──────────┤││確定日期│104年07月08日│104年07月08日│104年07月0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446號(編號2-7定│第13446號(編號2-7定│第13446號(編號2-7定│││刑拘役120日)│刑拘役120日)│刑拘役120日)││││││└────────┴──────────┴──────────┴──────────┘附表:受刑人王藜卿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拘役10日│││││(判30次)│││├────────┼──────────┼──────────┼──────────┤│犯罪日期│99年03月17日至99年0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554、16094、18783│││││號、101年度偵字第243│││││8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0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確定日期│104年07月0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446號(編號2-7定│││││刑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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