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柏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興蓮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 陳明 請求依據究為票款或借款?若為票款,請提出各票據之退票理由單,並改依退票日起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