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聲請人 林彙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淑媛 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