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偉選任辯護人葛睿驎律師被告陳武良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被告 陳彥昇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智偉之選任辯護人「 許隨譯 律師」,應更正為「葛睿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智偉之選任辯護人「許隨譯律師」顯係「葛睿驎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葛睿驎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