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16號原告 張義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被告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即以原告起訴狀所自陳請求移轉股票之買賣價金伍佰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