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 劉緯綸 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㈠、提出受扶養人劉何秀賢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就聲請人提列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
1.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
2.每月醫療費支出部分,請說明每月何以需支出1,500元之理由。
3.扶養費部分:提出支出扶養費之明細項目及實際支出單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
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何秀賢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人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並陳報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㈥、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