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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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3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旆君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張文霖 等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張文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151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