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陳丹 即 施昌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施昌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施昌志係於98年7月11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及本件債務人施陳丹即施昌志之繼承人既已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施昌志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