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岳怡伶 被告 黃冠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