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80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游儒顯

被告 林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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