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 王月鳳 相對人 張坤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安心 於民國83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7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林安心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84年1月23日係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東勢鄉東安370314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1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雲林縣○○鄉○○路0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一層110.84110.84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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