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債務人 莊晏綺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自民國99年6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萬寶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8,500元(含1000元之交通津貼,且未扣除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名下有94年出廠之自小客車一部等情,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行照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191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690,339元,清償成數為39%,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罹有多重中度障礙,有殘障手冊在卷可稽,未領有殘障補助,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與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則由配偶負擔,是其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1,309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名下所有之自小客車出廠已逾五年,縱予變價,其所得應低於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是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與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標準相當,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8年清償│││(新台幣)│││額│├─────┼─────┼────┼─────┼────┤│聯邦銀行│208,111│11.76%│846│81,216│├─────┼─────┼────┼─────┼────┤│台新銀行│273,971│15.48%│1,113│106,848│├─────┼─────┼────┼─────┼────┤│國泰世華│107,448│6.07%│436│41,856│├─────┼─────┼────┼─────┼────┤│渣打銀行│545,705│30.83%│2,217│212,832│├─────┼─────┼────┼─────┼────┤│日盛銀行│86,508│4.89%│351│33,696│├─────┼─────┼────┼─────┼────┤│台北富邦│204,332│11.54%│830│79,680│├─────┼─────┼────┼─────┼────┤│永豐銀行│195,501│11.05%│795│76,320│├─────┼─────┼────┼─────┼────┤│澳盛銀行│148,416│8.39%│603│57,888│├─────┼─────┼────┼─────┼────┤│債權總額│1,769,992│清償總額│7,191│690,336│├─────┼─────┼────┼─────┼────┤│清償成數│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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