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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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麗淑 被告豪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雯雅 被告 林艶輝 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中「 林艷輝 」應更正為「林艶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