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竹梅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MDEA成分之藥丸貳顆(驗餘淨重為零點叁玖貳零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藥丸2顆(驗餘淨重為0.3920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認「編號(2-1)藥丸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DMA、MDEA成分」等情,有該中心99年5月3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藥丸2顆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MDEA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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