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債權人俞勝雄債務人博鰲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內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