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士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依聲請狀附件4之帳務明細,相對人第7期繳費期限為民國113年2月6日,自113年2月7日始逾期,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起息日為113年2月7日。
三、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1,5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違約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