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務人 楊婷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300元、違約金23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