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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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進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進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進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6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8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7年8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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