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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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伊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伊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麥卡倫 12年份威士忌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伊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等多項前科紀錄(所處徒刑部分最近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11月3日及107年1月23日,本件不構成累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復趁機竊取被害人 余月眉 所經營雜貨店所擺放價值共新臺幣2760元之麥卡倫12年份威士忌酒2瓶,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損害被害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未賠償損害,暨被告於警詢自 陳業工 ,高中肄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麥卡倫12年份威士忌酒2瓶,係屬於被告,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基股
107年度偵字第6631號被告呂伊專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段00號4樓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伊專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16時19分許,駕駛其向岳母 黃秀蓉 借得之牌照號碼5Q-6085號自用小客車,途經余月眉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雜貨店門口前,見僅余月眉1人在店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將上開車輛停放在附近路旁後,即徒步前往上開雜貨店,向余月眉表示欲購買金牌啤酒1箱,即趁余月眉進入倉庫搬取而疏於注意之際,竊取余月眉所有之麥卡倫12年份威士忌2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760元。得手後,攜離現場,並駕駛上開車輛逃離。嗣余月眉發覺可疑與其夫談論後,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店內麥卡倫12年份威士忌2瓶遭呂伊專所竊,乃報警處理,經警員調閱路邊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呂伊專經本署傳喚未到庭。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伊專於警詢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余月眉及證人黃秀蓉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8張、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故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揭竊盜犯行,犯罪所得威士忌酒2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