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
參與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通明
參與人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理人 謝宗興 上列參與人等因被告戴通明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285、29586號;併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0036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4038、25532號;106年度偵字第21291號),前經本院合併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戴通明(由本院通緝中)部分尚未審理,應就本件關於參與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