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61號、108年度偵字第6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查獲其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4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吳政龍於108年1月23日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於108年9月4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應堪認定。
(二)又被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6110號卷第175頁),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附表:
┌──┬──────┬────┬───────────┬────────┐│編號│物品│驗餘淨重│鑑驗結果│備註│││(檢品編號)│(公克)│││├──┼──────┼────┼───────────┼────────┤│1│透明結晶│0.456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B0000000)│││豐原分局108年度│├──┼──────┼────┼───────────┤安保字第1016號扣││2│透明結晶│0.198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押物品清單│││(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