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94年間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務人甲○○及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12,66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96,01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古│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34764│ 瑞鈴李淑 ││││││元│女││││├──┼───┼─────┼──────┼──────┼───────┤│2│新臺幣│甲○○,古│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51418│瑞鈴,李淑││││││元│女││││├──┼───┼─────┼──────┼──────┼───────┤│3│新臺幣│甲○○,古│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54916│瑞鈴,李淑││││││元│女││││├──┼───┼─────┼──────┼──────┼───────┤│4│新臺幣│甲○○,古│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54916│瑞鈴,李淑││││││元│女││││└──┴───┴─────┴──────┴──────┴───────┘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古│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764│瑞鈴,李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古│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418│瑞鈴,李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古│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916│瑞鈴,李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古│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916│瑞鈴,李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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