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月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刊登於眾聲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居磁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7年3月31日│24,538元│ZA0000000││││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