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辛○○○
甲○○庚○○己○○乙○○被告永仁醫院代表人戊○○被告丁○○醫院代表人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勳煜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