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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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83號抗告人 黃丁泉 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丁泉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主辦)
法官林英志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