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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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債權人 李佩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霖塑膠廠、 許峰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鴻霖塑膠廠之組織型態究係合夥抑或為獨資,並提出商工登記資料到院。又本件是否對於許峰彰亦為請求?其依據為何?抑或本件許峰彰係鴻霖塑膠廠之法定代理人,則請具狀將債務人許峰彰部分改列為鴻霖塑膠廠之法定代理人。
二、台端請求之金額與所列之明細總額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請釋明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份半薪8,438元,及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請求5,600元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許峰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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