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廖友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08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