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07號
原告 李嘉容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范其瑄 律師
被告 林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原訴之聲明第1項已調解成立,僅就訴之聲明第2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