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97號上訴人 林宛青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 律師被上訴人 蔡伊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琇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