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97號上訴人 林宛青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 律師被上訴人 蔡伊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