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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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1號再審原告 許世立
吳春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蘇國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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