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與附表二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之刑,其中附表二編號1、2、3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與附表二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一: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犯罪日期│94年8月10日下午5時許│93年11月21日下午6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18680號│93年度偵字第23682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交簡字第2801號│94年度易字第611號││實├───┼─────────────┼─────────────┤│審│判決│94年11月11日│95年1月24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4年度交簡字第2801號│94年度易字第611號││定├───┼─────────────┼─────────────┤│日│確定│94年12月8日│95年2月24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刑││└───────┴───────────────────────────┘附表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毀損│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刑法第271條│├───────┼───────────┼───────────┼───────────┤│犯罪日期│85年3月29日15時許│85年3月29日15時許│85年4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85年度偵字第19507號│85年度偵字第19507號│85年度偵字第83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易字第96號│86年度上易字第96號│8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實├───┼───────────┼───────────┼───────────┤│審│判決│86年1月28日│86年1月28日│85年5月23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86年度上易字第96號│86年度上易字第96號│8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定├───┼───────────┼───────────┼───────────┤│日│確定│86年1月28日│86年1月28日│85年8月5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月,褫奪公權8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聲字第129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不得減刑│├───────┼───────────┴───────────┴───────────┤│減刑後之應執行│15年1月,褫奪公權8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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