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67、16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3029公克,取樣0.0248公克鑑析用罄,餘0.278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以95年度毒聲字第5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67、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為憑;又本件扣案顆粒2包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0.3029公克,取樣0.0248公克鑑析用罄後,尚餘淨重0.2781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11月2日安鑑字第0960001696號鑑定書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