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賴秋媚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被告 蔡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新北市議會第四屆議員選舉第二選區之當選無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