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吳子炫 債務人 楊秀足 (原名: 陳楊秀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