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81號原告 李福來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101年9月6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2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