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3號原告中國藝術家協會代表人 麻念台 (理事長)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