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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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752號債權人現代星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瑰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瑰俐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陸仟伍佰元,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管理費之區分所有物所有權人為楊瑰俐之權利範圍為三分之一,有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附卷可稽。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擔負,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8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楊瑰俐僅就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部分擔負管理費,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超過三分之一部分之管理費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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