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71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471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8號債 權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債 務 人 黃鄭罔市債 務 人 黃進泰債 務 人 黃麗香債 務 人 黃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